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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快讯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项内容

时间:2019-06-05 14:43:10 来源:  作者:第六检察部 周英斌 点击数:

一、继续深入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要联合水务部门,持续深入地清理、整治、打击我市河湖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现象,积极协调、监督水务部门推进省院交办线索所反映的河道问题的修复、恢复,努力摸排发现更多案件线索,积极推进其他案件的办理,确保河湖发挥出更好的功能。

二、继续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要从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环节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立而不侦、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同时,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新模式,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将破坏情况、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恢复生态环境原貌等情况,作为不捕不诉和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

三、积极开展对祁连山国家公园、芨芨泉自然保护区、北海子湿地等处的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监督活动。要对中央环保督导组反馈意见涉及问题以及省、市、县列入整改落实方案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摸排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祁连山过境段、芨芨泉自然保护区、北海子湿地等处认真开展监督,切实筑牢生态屏障。

四、全面开展公益诉讼诉前案件“回头看”。要对生态环境行政诉前案件逐案排查是否存在逾期不回复、虛假整改落实、事后反弹回潮,及检察建议多头滥发、制发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对未整改到位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锲而不舍地推动解决公益受损问题。

五、加强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执行监督。要及时准确掌握补植复绿、恢复地形地貌等情况,对不执行、不及时执行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执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切实保护。

六、建立行政检察与生态环境衔接工作机制。要根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单位的联系,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七、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配合机制,依法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积极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八、积极参与“丝绸之路”西北段软硬环境检察协作机制建设。主动加强与相邻地区检察机关的联系,探索祁连山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和工作沟通交流,推动一体化生态检察保护格局,切实推动“丝绸之路”西北段软硬环境的有效提升。

九、推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年度报告。通过对全年办理的涉生态环境各类案件的分析总结,梳理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形成年度报告,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进源头治理。

十、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对符合条件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排除办案阻力,确保办案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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