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洗钱案,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案成为自“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金昌市首例以洗钱罪判决的案例,对辖区进一步深入推进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经查明,2012年以来,李某某作为严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哥,明知严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匿受贿款,后又在严某某指使下用受贿款购买房屋、车辆等物品登记在自己或他人名下,李某某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下一步,金昌市检察机关将把惩治洗钱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要求,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与金融机构、监委、公安、法院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合力,为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得到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金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