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实,观法与情
——故意伤害案件实习感怀
高廉茹
今天是我第一次以检察院实习生的身份跟着检察官办真实的案子,我好奇地翻阅着那一摞厚厚的故意伤害案卷宗。当卷宗里的伤情鉴定报告映入眼帘时,我忽然意识到,《刑法》中“故意伤害罪”那行冰冷的条文,原来连接着如此具体的疼痛。那些在案证据、供述笔录,不仅是案件事实的拼图,更藏着关于“伤害”的深层思考,它从来不是孤立的拳头与伤口,而是社会关系的裂痕、情绪失控的代价。
从“概念”到“具象”:
看见伤害的多重面孔
初翻卷宗时,我如懵懂学童,仅凭大学课堂的微薄知识,试图从笔录中梳理案件脉络与因果关系,仿佛在解一道标准化法律习题。那时我以为,案件的焦点无非是“伤”的轻重,直到跟随检察官梳理证据链才恍然大悟: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都重若千钧。
是“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是“激情伤人”还是“蓄意报复”?看似微小的情节差异,可能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天壤之别。正如耶林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而这场斗争的核心,便是对事实细节的极致追问。
这是一起工人宿舍纠纷的案件,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但看完卷宗的我犯了难,这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呢”?我带着问题询问了带教检察官。检察官跟我说道:你时刻要记住,办什么案子,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要结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多项证据间关联性来进行分析,看能否形成一条能够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分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判断案件事实是否一一得到印证。
听完检察官的一席话,我有了茅塞顿开的感觉。再一次翻阅卷宗,我找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构成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虽称“对方挑衅后才动手”,但卷宗里的多个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清晰显示,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攻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关键要件,被告人故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在多项证据的有力证实下,辩护人“正当防卫”的辩解失去了立足之地。
从“旁观”到“思考”:
触摸法律实践的温度
看完这一卷宗后,我不再像初次翻阅卷宗时那般手足无措,反而有了更多的思考。故意伤害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殴打行为,它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而一般殴打行为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想“出口恶气”,实际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一般结果上不会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有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还会出现双方都存在殴打行为的情况,这时两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正当防卫一旦认定,导致的后果则可能是“有罪”向“无罪”的转变,因此认定时要十分谨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在我学习的过程中,我认识到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多么严格,因为法律既要保持威严,又要留存温度,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在惩罚的同时唤醒良知,正是法律驾驭人性的智慧。
案件警示:让理性战胜冲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段学习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学习法律不仅是掌握规则,更是学会用规则约束行为、用理性驾驭情绪,不只是纸面学习,更要在实践中去感悟和体会。故意伤害案件中,许多施暴者并非天生的恶人,只是在情绪爆发的瞬间,让拳头代替了理智。他们或许忘了,古人“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告诫,恰是对法律底线的通俗注解。一次失控的伤害,毁掉的可能是两个家庭的幸福,也可能是自己一生的前途。
在跟案学习中,我不仅深入学习“如何认定故意伤害”和“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实务技巧,更重要的是真切地体会到了法律在面对“人”时柔软的一面。它像一位谨慎的医者,既要为社会肌体切除“伤害行为”的病灶,也要努力缝合个体与社会之间的裂痕,这正是法律最动人的力量。在今后的法律生涯中,我将不断探索法律奥秘,严守法律尊严,也将用法律温暖人心。
作者简介
高廉茹,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现在金昌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