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检察官给了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认真配合检察官对我的监督考察,也感谢你们让我对生活重新充满了希望。”近日,面对宣读《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检察官,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高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说道。
2019年10月,17岁的少年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预谋后共同盗窃摩托车一辆,并从小区内停放的摩托车内盗窃汽油,盗窃价值达4000余元。
在接手这起未成年人案件后,承办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通知三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与三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分别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询问了三名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情况、特长爱好等。通过询问,检察官了解到三名未成年人平时在家表现都不错,能够帮助父母做家务、照顾家人,他们每个人身上有缺点,也有闪光点。此次盗窃摩托车、汽油,开始也是为了满足自己贪玩的欲求,后来才将摩托车转售,没有考虑到自己盗窃行为的严重性,造成了违法的结果。在对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综合评估后,承办检察官认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虽构成盗窃罪,但主观恶性较小,数额不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后,先后两次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如果简单就案办案,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三人均会被判处刑罚,将会对其今后工作生活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这不仅让孩子在心理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阴影,也可能会给家庭乃至社会留下不稳定因素,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承办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虽然法治观念淡薄,触犯了法律,但因属未成年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矫正,加强法治理念,接受一定时间的监督考察,并开展帮教,最后根据考验期表现,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理。
于是,承办检察官作出对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在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监护人也表示,检察机关从办案初期到做出决定,多次对三名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用心挽救,对家长进行指导,作为监护人也深刻体会到检察机关的用心良苦,在考验期内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孩子进行教育,帮助孩子走向正途。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最大限度地挽救、教育未成年人的理念,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决定,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更好地为民办实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