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近期,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并庄严宣布,由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例新型侵犯著作权罪案正式宣判,现判决已生效。
2020年至2022年,闫某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通过其他网站购买的电子书籍和通过网盘免费下载的电子书籍,在其注册的“三六书斋”网站进行宣传,并预留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向不特定人员售卖,购买人付款后通过闫某某发送百度网盘链接下载电子书籍。经公安机关侦查闫某某向他人出售电子书籍共计3000多笔,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闫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是金昌市检察机关今年办理的一起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也是全市检察机关成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以来办理的首起侵犯著作权罪案。该案的办理,不仅严厉打击了网络盗版犯罪,而且有力保护了数字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发优质版权作品创新活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狠抓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坚持协同保护,为全市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