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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治站位 凝聚改革共识 将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底——金昌市检察院加强制度建设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时间:2019-11-18 10:29:31 来源:  作者:案件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今年以来,金昌市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着力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为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的制度机制保证。

近日,该院针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院领导班子调研、检视问题发现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研究通过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一是细化检察权配置,在全省市级检察机关中率先细化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授权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牢牢牵住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该院根据省检察院新近印发的《甘肃省市级检察院检察官授权范围的规定》,按照高检院“现阶段,检察官权力清单应当以具体列明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各自的办案事项决定权为宜”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授权范围的细则(试行)》,将省检察院《授权范围规定》中概括授权由市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104项职权,按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凡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的必须由检委会或者检察长决定之外,其他涉及具体检察业务工作的事项由副检察长决定”的原则,按照刑事检察业务(含未检)、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含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法律政策研究检察业务和案件管理业务等板块,将104项职权进行了细化,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的规定,明确“办案事项决定权限,按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明确、暂无法明确的办案事项决定权限,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行使”的原则,进一步构建了“权力边界明晰、责权高度匹配、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权配置新机制,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系统性、重塑性”改革后,如何根据科学、高效的配置检察权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同时,通过对授权范围的细化,进一步凸显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精准地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也为科学公平合理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错案认定、检察官惩戒等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二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建立了“全流程、全环节”案件分配管理新模式。

新通过的《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共23条,除案件分配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外,着重对“捕诉合一”案件类型的确定及分配;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范围、类型、分配;特殊情况下(如专项斗争、专项工作、专项活动、专门办案机制等)的案件分配;变更承办人、重新分配案件;不在位登记的审批;出现回避、停职等法定事由后的已分配案件办理;承办人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案件的处理等等司法办案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规制。随着新制度的印发试行,该院全面建立了“随机分案为原则、指定分案为辅助、案件调配为保障”的“立体化”案件分配管理机制,力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捕诉合一”新要求的落地见效;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办案人或办案组承办。通过制度建设,一是从源头上遏制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严格杜绝了案件分配环节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暗箱操作”,避免“选择性办案”,最大限度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出现,严格做到“案件谁来办,制度说了算”,努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二是实现了案件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检察官办案工作量的总体均衡,避免出现“忙闲不均”“旱涝不均”现象,有效减少案件流转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解决了案件分配过程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是落实上级院部署要求,强化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质量管控,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高质量,带动、引领检察建议工作的质效大提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定方式。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建议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今年高检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省检察院也制定出台了有关实施意见。为落实上述部署要求,金昌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审核办法(试行)》,明确由各级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部门对本院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进行“三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且将审核工作作为检察建议制发的必经程序、呈报检察长审批的前置程序。《审核办法》共15条,对审核对象、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结果的运用、审核资料归档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审核工作的制度化、透明化和科学性,从制度上保证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既能够促进检察建议工作整体质效的提升,又保证了被监督者堵漏建制、提高执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能力,最终达到“警示一大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彰显检察建议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对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审核,也必将推动、引导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其他类型检察建议的质效提升,切实发挥检察建议适用于诉讼和非讼领域,灵活、简便又兼有法律、检察司法权威保障的功能优势,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优化监督效果,努力形成检察建议与抗诉、纠正意见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监督格局,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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