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近日,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共10条,包括线索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条件、举报人领取奖励方法、举报途径等。
可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具体包括:
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3.公益诉讼新领域线索:包括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受到损害的。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办案效果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因素,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后每案奖励金额1000至2000元。
奖励条件:
1.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辖区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2.举报内容具体明确,并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3.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立案或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举报途径:
1.来信来访举报:金昌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2.电话举报:(0935)8619036
3.网络举报:登录金昌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金昌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金昌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包括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核实采用,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第四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辖区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举报内容具体明确,并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三)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立案或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五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员的奖励由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一)涉及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据该线索立案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效果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励金额1000至2000元。
(二)举报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虽不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但检察机关依据该线索向行政机关依法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根据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效果等因素向举报人员奖励1000至2000元。
第六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金昌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地址:金昌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935)8619036。
(三)网络举报
登录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线索过程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金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