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9日23时许,柴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昌市区天美巷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州路某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22mg/100ml。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金川区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日对柴某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是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金昌市检察机关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为切入点,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推进全市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范化,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推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在柴某某案件中,刑事检察官对当事人宣告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金川区检察院在对柴某某宣告不起诉后,将该案情况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是新时代行政检察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路径。柴某某案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对违法行为罚当其罪,宽而不纵,落实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有效弥补了刑事不起诉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缺位问题,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以来,金昌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检、省检察院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多措并举,有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金昌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后印发了《关于认真落实省检察院对行刑反向衔接检察监督工作安排部署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和责任分工。通过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案卡填录、会商研究、检查指导等,进一步细化案件移送要求,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强化案件跟踪监督,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为加强对外协作配合,金昌市检察院与市委政法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工作的办法》,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提升监督质效,促进执法司法环节各政法单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主动沟通精准监督,在综合审查移送材料基础上,认真审阅、重点调查核实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行政追责时效,通过询问被不起诉人等方式强化证据收集,查明刑事强制措施情况,综合考量案件的情节、性质,固定违法事实,并主动与刑事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充分探讨,确保检察意见准确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开展以来,金昌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共发出检察意见书39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