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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惧内”不“惧法”?--老两口的荒唐“骑行”

时间:2025-07-07 10:48:26 来源:金川检察  作者: 点击数:

老赵头和王大妈是一对老夫妻,吵吵闹闹一辈子,日子也过得安静平稳。这天,王大妈跳广场舞回来的路上,突然眼前一亮,路边停着一辆崭新的粉红色电动车,流线型的车身,在阳光下闪闪发光,车钥匙还挂在把手上。王大妈围着车子转了好几圈,这辆粉红色的电动车精准击中了王大妈的“少女心”。

回家后,王大妈越想那辆电动车越睡不着觉,开始跟老赵头念叨:“你再去看看那辆电动车还在不在,要不你就去骑回家来吧,我骑车去跳广场舞也方便……”王大妈越说越激动,语气里越鼓动着风浪,“趁没人,推家去多好,你有没有这个胆量?你敢不敢去!”老赵头一听,可犯了难,他心里清楚这事不靠谱,他看着老伴儿的脸,几十年的“妻管严”经验告诉他,如果不顺着老伴儿,以后的日子不好过。老赵头脑子一热,就答应下来。

趁着午休时间,老赵头在老伴儿的催促下悄悄出了门。他鬼鬼祟祟地来到那辆电动车旁,心怦怦跳,像怀里揣了只小兔子。他尝试拿钥匙去启动电动车,手却一直抖,最后好不容易把车发动起来,颤颤巍巍骑到家里,没多久警察就找上门了。


这下,老两口全懵了。他们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时糊涂,竟然引来这么大麻烦。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老赵头后悔的直拍大腿,王大妈也耷拉着脑袋,满心的愧疚。

法律是严肃的,不会因为任何人的一时糊涂而网开一面。“惧内”不“惧法”?错!家庭中的话语权再大,也不能超越法律底线。真正的亲情,永远在法度之内护航。


普法小贴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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