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出借银行卡获利1.7万元?金昌检察:警惕“犯罪”陷阱!

时间:2025-07-31 08:44:4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姚某某因办理贷款业务之需,经他人介绍与常某某相识。2024年2月19日,常某某在胡某某的指使下,联系姚某某至郑州市金水区参与跑分活动。姚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胡某某,并多次配合实施刷脸验证等行为,协助转移违法资金。经公安机关侦查,姚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共转入涉案资金594826元,姚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822元。


2025年7月,永昌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违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进一步规定,对涉案人员实施限制金融服务、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联合约束措施。

检察官提醒


 

出租出借“两卡”(电话卡、银行卡)看似“轻松获利”,实则为诈骗分子提供“工具”,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广大群众需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因小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相关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规定,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明确涉案人员将面临5年内限制新办电话卡、银行卡,禁止使用非柜面业务,纳入金融信用黑名单等惩戒。



守住“钱袋子”,从你我做起!


如发现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

请及时拨打110或

全国反诈劝阻专线96110举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