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年近80岁。2017年9月28日,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张某某被李某某致伤,后经鉴定构成二级轻伤。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张某某就李某某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17.54元,但李某某却无经济能力履行判决,赔偿款项一直无法执行到位。
救助过程
永昌县检察院在受理张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经调查,张某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事已高,其家庭生活本就贫困,受到侵害后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永昌县检察院通过收集资料、实地调查和依法审核呈报审批,并报省检察院提出给予张某某的司法救助审查意见。经省检察院审批同意给予张某某国家司法救助5600元。永昌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向申请人张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款5600元。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款虽不能够让建档立卡贫困户摆脱贫困,但能够暂时缓解被救助人张某某的家庭困难现状,解决他家庭的燃眉之急。国家司法救助发挥在助力脱贫攻坚、救急救困、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