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某,系原案被害人李某甲之妻。
2018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在金昌市金川区双湾镇古城村王某某家参加喜宴期间,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乙因被李某甲当场辱骂,心生怨恨,遂将李某甲杀害。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救助过程
2019年1月22日,金昌市检察院侦监处在审查起诉李某乙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中了解到,被害人李某甲死亡后,其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父亲曾因脑溢血手术,妻子也因乳腺癌手术,身体状况差,无法劳作,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面临辍学,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侦监处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审查办理,控申部门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报经审批同意,向省检察院提出给予刑事被害人家属杨某某的司法救助审查意见。省检察院审批同意给予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2万元。金昌市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向申请人杨某某发放救助款2万元。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使其本不富裕的家庭生活陷入极大困难,造成由其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生活举步维艰。金昌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应救尽救的要求,走访乡镇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实现司法办案“三效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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